2026-01-28
初中化学教师
面议
工作性质全职
职位类别初中化学教师
招聘人数若干人
学历要求本科
工作经验不限
性别要求不限
年龄要求不限
招聘部门不限
工作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崇和三街999号(四川省/成都市)
联系方式
联系人:企业设置不公开
联系邮箱:企业设置不公开
联系电话:企业设置不公开
温馨提示:用人单位以任何形式向求职者收取费用(体检费、培训费等)都属于违法,请提高警惕!
职位描述
储备范围、对象及条件
(一)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
1.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;
2. 拥护中国共产党,热爱社会主义,遵纪守法,品行端正,爱岗敬业,事业心和责任感强;
3. 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;
4.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;
5. 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。
(二)学科教师应当具备的业务条件
1. 应届毕业生
(1)具备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,并取得学历相应学位。其中在国(境)外高校取得的学历、学位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。
(2)具有相应学科、相应学段及以上教师资格证。
(3)语文招聘岗位普通话要求二甲及以上,其他岗位二乙及以上。
2. 优秀在职教师
(1)取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,并取得学历相应学位。其中在国(境)外高校取得的学历、学位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。
(2)具有相应学科、相应学段及以上教师资格证。
(3)语文招聘岗位普通话要求二甲及以上,其他岗位二乙及以上。
(4)年龄40周岁及以下,个人(非团队)获得区(县)级及以上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、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赛课一等奖者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;个人具有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称,且个人(非团队)获得区(县)级及以上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、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赛课一等奖者年龄可放宽至48周岁。
(三)竞赛教练应当具备的业务条件
1. 应届毕业生
(1)综合素质优异,学科知识全面,口头表达能力强,具备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。
(2)高中就读期间曾获得相应学科竞赛全国决赛**(特别优秀者可适度放宽条件)。
2. 优秀在职教师
(1)本科就读于985高校,有深厚的专业功底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团队领军意识。
(2)年龄在35周岁以下(个别特别优秀教练可适当放宽)。
(3)作为主教练,培养竞赛学生在国赛入选国家集训队者优先考虑。
(四)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应聘:
1. 有违法犯罪行为,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;
2. 被开除公职的人员;
3.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;
4. 尚未解除党纪、政务处分的;
5. 有违法、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;
6. 有精神病史的;
7. 按照《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、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》规定,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;
8. 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;
9. 成都高新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;
10. 有法律、法规、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担任公办中小学教职工的其他情形。
(一)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
1.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;
2. 拥护中国共产党,热爱社会主义,遵纪守法,品行端正,爱岗敬业,事业心和责任感强;
3. 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;
4.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;
5. 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。
(二)学科教师应当具备的业务条件
1. 应届毕业生
(1)具备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,并取得学历相应学位。其中在国(境)外高校取得的学历、学位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。
(2)具有相应学科、相应学段及以上教师资格证。
(3)语文招聘岗位普通话要求二甲及以上,其他岗位二乙及以上。
2. 优秀在职教师
(1)取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,并取得学历相应学位。其中在国(境)外高校取得的学历、学位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。
(2)具有相应学科、相应学段及以上教师资格证。
(3)语文招聘岗位普通话要求二甲及以上,其他岗位二乙及以上。
(4)年龄40周岁及以下,个人(非团队)获得区(县)级及以上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、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赛课一等奖者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;个人具有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称,且个人(非团队)获得区(县)级及以上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、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赛课一等奖者年龄可放宽至48周岁。
(三)竞赛教练应当具备的业务条件
1. 应届毕业生
(1)综合素质优异,学科知识全面,口头表达能力强,具备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。
(2)高中就读期间曾获得相应学科竞赛全国决赛**(特别优秀者可适度放宽条件)。
2. 优秀在职教师
(1)本科就读于985高校,有深厚的专业功底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团队领军意识。
(2)年龄在35周岁以下(个别特别优秀教练可适当放宽)。
(3)作为主教练,培养竞赛学生在国赛入选国家集训队者优先考虑。
(四)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应聘:
1. 有违法犯罪行为,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;
2. 被开除公职的人员;
3.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;
4. 尚未解除党纪、政务处分的;
5. 有违法、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;
6. 有精神病史的;
7. 按照《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、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》规定,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;
8. 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;
9. 成都高新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;
10. 有法律、法规、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担任公办中小学教职工的其他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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